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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民二终字第121号

更新时间:2016-03-18   浏览次数:3413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民二终字第121号
【裁判要旨】第三人明知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已超越代理权限,仍与其订立合同,损害了被代理人的利益,被代理人对此合同拒绝予以追认,根据《合同法》第51条规定,该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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