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湖吴商初字第1931号;(2010)浙湖商终字第218号
更新时间:2023-04-29 浏览次数:4447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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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摘要:
——合伙人的家庭成员对外转让合伙份额的效力认定
【裁判要旨】合伙企业的财产具有相对独立性和完整性,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不能随意处分其合伙份额。在合伙人与其家庭成员共同经营合伙企业时,不能简单认定合伙人的合伙份额为其家庭共有财产而由其家庭成员擅自处分。合伙人与其家庭成员共同经营合伙企业时,其家庭成员对外转让合伙份额的行为存在使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的情形时,应认定构成表见代理。
【案号】(2009)湖吴商初字第1931号;二审:(2010)浙湖商终字第218号
【裁判要旨】合伙企业的财产具有相对独立性和完整性,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不能随意处分其合伙份额。在合伙人与其家庭成员共同经营合伙企业时,不能简单认定合伙人的合伙份额为其家庭共有财产而由其家庭成员擅自处分。合伙人与其家庭成员共同经营合伙企业时,其家庭成员对外转让合伙份额的行为存在使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的情形时,应认定构成表见代理。
【案号】(2009)湖吴商初字第1931号;二审:(2010)浙湖商终字第2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