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金业煤焦化集团有限公司与沁和投资有限公司、沁和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吕中楼、裘晓红、山西金海能源有限公司、谢江股权转让纠纷案
更新时间:2016-03-18 浏览次数:7081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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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民二终字第76号裁判要旨
【裁判要旨】公司之间基于开展战略合作的目的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一方取得股权但未依照协议支付合理对价,如合作关系无法继续维持,导致双方利益失衡,根据《合同法》第94条关于一方违约致使合同目的落空的规定,对方享有法定解除权,实质是对双方合同关系的清算,出让股权的一方有权要求解除股权转让协议并返还股权。
【裁判要旨】公司之间基于开展战略合作的目的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一方取得股权但未依照协议支付合理对价,如合作关系无法继续维持,导致双方利益失衡,根据《合同法》第94条关于一方违约致使合同目的落空的规定,对方享有法定解除权,实质是对双方合同关系的清算,出让股权的一方有权要求解除股权转让协议并返还股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