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2012)崇商初字第0182号
更新时间:2023-07-04 浏览次数:4658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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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摘要:
——公司决议免除法定义务内容的效力认定
【裁判要点】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是公司的法定义务,公司通过股东会决议免除该义务或者为其履行该义务设置前提条件,应当认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无效。
【裁判要旨】公司章程对股东持股份额有限制规定的,并未违反《公司法》第72条、第72条规定,应认定有效。
【案件索引】一审: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2012)崇商初字第0182号(2012年3月7日)
【裁判要点】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是公司的法定义务,公司通过股东会决议免除该义务或者为其履行该义务设置前提条件,应当认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无效。
【裁判要旨】公司章程对股东持股份额有限制规定的,并未违反《公司法》第72条、第72条规定,应认定有效。
【案件索引】一审: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2012)崇商初字第0182号(2012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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