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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长商初字第239号;(2008)湖民二终字第251号

更新时间:2023-07-03   浏览次数:4943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股权变动登记程序存在瑕疵的不影响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
【裁判要旨】对于股权转让,应充分尊重转让双方当事人的契约自由,成全股权交易活动,一方当事人要求确认股权转让合同无效,应当严格把握合同无效的构成要件,对于不符合合同无效构成要件的股权转让合同,即使在股东变更登记的程序上存在瑕疵,也可以依据诚实信用原则确认股权转让合同及股权变动合法有效。
【案号】(2008)长商初字第239号;(2008)湖民二终字第2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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