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申字第820号
更新时间:2023-06-29 浏览次数:3761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 再审 (2013)民申字第820号
【提示】集体职工股依约被终止、扣减后,应认定不再持有——集体企业改制后职工所持股份,因职工离职而被公司依约终止、扣减或回购的,应认定该职工不再享有相应股份。
【要旨】在无其他政策、行政文件情况下,校办集体企业股份合作制改制可参照国家体改委、当地省政府关于城市及乡村集体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革文件精神处理。集体企业改制后职工所持股份,依企业章程规定及当事人之间约定,因职工离职而被终止、扣减或回购,且相关证据能证明职工对此认可的,应认定该职工不再享有相应股份。
【提示】集体职工股依约被终止、扣减后,应认定不再持有——集体企业改制后职工所持股份,因职工离职而被公司依约终止、扣减或回购的,应认定该职工不再享有相应股份。
【要旨】在无其他政策、行政文件情况下,校办集体企业股份合作制改制可参照国家体改委、当地省政府关于城市及乡村集体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革文件精神处理。集体企业改制后职工所持股份,依企业章程规定及当事人之间约定,因职工离职而被终止、扣减或回购,且相关证据能证明职工对此认可的,应认定该职工不再享有相应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