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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制国企职工退股,属特殊股权转让,非抽逃出资——改制企业职工退股虽无明确的受让人,亦未履行减资手续,但属股权转让特殊形式,不能被认为是抽逃出资行为

更新时间:2016-02-23   浏览次数:2367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重庆一中院(2010)渝一中法民终字第2496号
【要旨】改制企业职工退股是股权转让的一种形式,不能被认为是公司抽逃出资行为。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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