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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国蓉诉成都达润置业有限公司等股权转让案

更新时间:2019-06-23   浏览次数:3455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裁判要旨】国有或集体量化股持有人行使相应股东权利应以其股东身份为前提,对内可依自身享有的量化股份额行使相应的股东权利和承担责任,而在外部关系中,量化股持有人身份弱化,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其股权行使应以代表机关为载体,当代表机关作出损害持股人权益行为时,持股人可向代表机关主张权利。
【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07)武侯民初字第1032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成民终字第240号民事判决书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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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1].  外观主义在商事裁判中的适用   http://www.docin.com/p-101058211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