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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民二终字第118号

更新时间:2023-07-02   浏览次数:4661 次 标签: 股权质押 股权出质记载

文章摘要:

——股权质押如何认定质权是否设立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民二终字第118号
【提示】股东会决议文件不能代替股东名册的股权出质记载——股权出质因未记载于股东名册,质押协议未生效,质权未设立,债权人要求质押人承担质押担保责任不予支持。
【裁判要旨】有限责任公司股份上设定的质权,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不仅可达致对外公示的法律效果,更是质权产生的法定条件,与记载于股东会决议等公司内部文件存在本质区别,债权人主张股东会决议可代替股东名册的记载没有法律依据。股权出质因未记载于股东名册,质押协议未生效,质权未设立,债权人要求质押人承担质押担保责任,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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