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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诉讼强制执行

更新时间:2016-08-13   浏览次数:2454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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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诉讼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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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52.对被执行人在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中持有的股份凭证(股票),人民法院可以扣押,并强制被执行人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转让,也可以直接采取拍卖、变卖的方式进行处分,或直接将股票抵偿给债权人,用于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

  53.对被执行人在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法人企业中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冻结措施。

  冻结投资权益或股权的,应当通知有关企业不得办理被冻结投资权益或股权的转移手续,不得向被执行人支付股息或红利。被冻结的投资权益或股权,被执行人不得自行转让。

  54.被执行人在其独资开办的法人企业中拥的投资权益被冻结后,人民法院可以直接裁定予以转让,以转让所得清偿其对申请执行人的债务。

  对被执行人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被冻结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人民法院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征得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后,予以拍卖、变卖或以其他方式转让。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不影响执行。

  人民法院也可允许并监督被执行人自行转让其投资权益或股权,将转让所得收益用于清偿对申请执行人的债务。

  55.对被执行人在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的投资权益或股权,在征得合资或合作他方的同意和对外经济贸易主管机关的批准后,可以对冻结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予以转让。

  如果被执行人除在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中的股权以外别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其他股东又不同意转让的,可以直接强制转让被执行人的股权,但应当保护合资他方的优先购买权。

  56.有关企业收到人民法院发出的协助冻结通知后,擅自向被执行人支付股息或红利,或擅自为被执行人办理已冻结股权的转移手续,造成已转移的财产无法追回的,应当在所支付的股息或红利或转移的股权价值范围内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深圳金安集团公司和深圳市鹏金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执行申诉案的复函

【提示】不应在执行程序中直接裁定否定三公司的法人资格。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股东因公司设立后的增资瑕疵应否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责任问题的复函

【提示】公司设立后增资与公司设立时出资的不同之处在于,股东履行交付资产的时间不同。正因为这种时间上的差异,导致交易人(公司债权人)对于公司责任能力的预期是不同的。股东按照其承诺履行出资或增资的义务是相对于社会的一种法定的资本充实义务,股东出资或增资的责任应与公司债权人基于公司的注册资金对其责任能力产生的判断相对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西钢集团执行申诉一案的复函

【提示】增资扩股不实或者抽逃增资扩股的资金,不应当参照《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0条规定[“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对增资扩股前发生的债权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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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回目录

·到期债权已经判决确认的不适用代位申请执行——商丘中院执行华融公司郑州办事处诉商运公司借款纠纷案

【裁判要旨】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通知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该第三人对债务没有异议但又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执行程序中对公司瑕疵股权转让被执行人的追加——江苏法尔胜新型管业有限公司与河南省龙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

【裁判要旨】被执行公司无财产清偿债务,但增资时股东有抽逃出资行为,并将该股权转让,此时应当区分瑕疵股权受让人受让股权时是否善意,并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裁定追加原股东或现股东为被执行人,在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中国房地产开发北京公司、中国房地产集团公司案

(追加、变更被执行人)

【提示】分公司作为独立法人的对外责任承担

【裁判规则】分公司作为独立法人,应当独立对外承担责任,申请执行人不能追加被执行人的总公司为被执行人。 

·阳泉铁路实业总公司申请执行太原铁路共兴贸易公司联营合同案 

——未投入注册资金的开设单位对公司债务的承担责任

【裁判规则】开办单位在设立公司时,未投入注册资金的,应在注册资金不实的范围内对其设立的公司承担责任。

·在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不能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迳行对案外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

——珠海市北大希望之星实验学校对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扣押现金的执行行为申请复议案 

【要点提示】在执行异议审查程序中,不能适用人格混同等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来论证对案外人采取执行措施的合法性。 

·强制收购广东恒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股份以抵顶其债务执行案

【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1年第6期】

【提示】法院可依法强制公司收购控股股东的公司股份,并以收购款顶抵控股股东所欠公司债务。

【裁判规则】一般情况下,公司是不能收购本公司股票的,但在特殊情况下,法律允许公司按照法定程序收购公司的股票。控股股东实施侵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为制裁股份公司内部发生的侵权行为,由人民法院强制公司收购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公司的控股股东的财产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且无法变现时,人民法院可依法强制公司收购,并以收购款顶抵控股股东所欠公司债务。完成收购后,公司依法注销该部分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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