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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2010)澄执字第1235号

更新时间:2023-06-30   浏览次数:5349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执行程序中对公司瑕疵股权转让被执行人的追加
【裁判要旨】被执行公司无财产清偿债务,但增资时股东有抽逃出资行为,并将该股权转让,此时应当区分瑕疵股权受让人受让股权时是否善意,并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裁定追加原股东或现股东为被执行人,在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案号索引】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2010)澄执字第1235号

文章摘要2:

【权威收录】最高人民法院《人民司法案例》2010年第2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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