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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版权局关于市、县(含县级市)著作权行政机关是否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请示的答复

更新时间:2016-02-24   浏览次数:3512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国家版权局关于市、县(含县级市)著作权行政机关是否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请示的答复(2000年11月28日 国权(2000)47号)

文章摘要2:

国家版权局关于市、县(含县级市)著作权行政机关是否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请示的答复

2000年11月28日

国权(2000)47号

    湘版权字[2000]3号文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著作权法》第八条规定:“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著作权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著作权管理工作。”《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地方人民政府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著作权管理工作,其职责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第五十二条规定:“地方人民政府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本地区发生的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所列的侵权行为。”《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规定:“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关于“地方人民政府“的界定,宪法第九十五条有明确规定。

    依据上述各项规定,我们认为,“地方人民政府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指宪法第九十五条所说的各级人民政府所属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省级以下的著作权管理部门如何设置,其行政管理职责,包括行政处罚的权限,应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以上意见,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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