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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版权局办公厅关于对查处涉嫌侵权MP3制品有关问题的意见

更新时间:2016-02-24   浏览次数:1173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国家版权局办公厅关于对查处涉嫌侵权MP3制品有关问题的意见(2002年8月21日 国权办[2002]12号)

文章摘要2:

国家版权局办公厅关于对查处涉嫌侵权MP3制品有关问题的意见

2002年8月21日

国权办[2002]12号

    苏权发[2002]18号函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关于出版MP3音乐制品国家是否有明确规定的问题

    MP3是一种对音乐录制的数字压缩技术,国家是否允许出版社利用MP3技术制作音乐制品,属于新闻出版的管理范围,由新闻出版相关政策进行规范。从著作权法的角度看,这种技术同印刷、复印等技术一样, 仍然是一种复制技术。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复制他人的作品或者录音制品应经过权利人的许可,否则,即属侵权。

    二、关于擅自从网上下载MP3音乐制品用于出版、发行的行为性质

    从网上下载音乐制品已属于复制行为,将下载后的音乐制品复制后进行销售,属于发行行为。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擅自复制、发行他人作品者录音制品的,是侵犯他人的复制权、发行权的行为。

    三、关于此类MP3制品如何定性问题

    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复制品的出版者、发行者如果不能证明其出版、发行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据此,我们认为,MP3制品的出版者和发行者如不能证明有合法来源,应当认定其出版、发行的MP3制品为侵权制品,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依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及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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