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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2010)北民二初字第220号民事判决书

更新时间:2023-06-18   浏览次数:4403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未按规定通知债权人
【裁判要旨】清算组未按《公司法》规定履行通知和告知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清算组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
【判决书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2010)北民二初字第220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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