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00)黄浦经初字第895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2)沪二中民三(商)终字第327号
更新时间:2023-07-03 浏览次数:2906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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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摘要:
【裁判要旨】公司出资人对公司资产未尽勤勉谨慎职责,以致其部分债权丧失诉讼时效,由此造成公司资产减少,降低公司偿债能力,侵害债权人利益的,清算人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判决书字号】一审判决书: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00)黄浦经初字第895号;二审判决书: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2)沪二中民三(商)终字第327号
【判决书字号】一审判决书: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00)黄浦经初字第895号;二审判决书: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2)沪二中民三(商)终字第32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