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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2001)海南经初字第28号;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2)琼民二终字第40号

更新时间:2023-06-22   浏览次数:3639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裁判要旨】公司化企业并未依生效判决确认股份身份并办理股东变更登记,在各方达成解散联营及分立协议后,一方拒绝履行的,其他股东可依《民法通则》及其司法解释规定要求成立清算组,对企业进行清算。
【判决书字号】一审判决书: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2001)海南经初字第28号;二审判决书: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2)琼民二终字第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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