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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民二终字第41号

更新时间:2023-01-27   浏览次数:5927 次 标签: 债务转移 保证责任免除

文章摘要:

_工商行政管理局将企业名称变更,不属于原有企业法人的消灭以及新的企业法人的成立,也不存在债权债务转移问题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民二终字第41号
【裁判要旨】债务人企业名称变更,不属于原有企业法人的消灭及新的企业法人的成立,不属于债权债务转移性质。担保人以此为由主张免除保证责任的,不予支持。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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