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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民提字第243号

更新时间:2023-07-10   浏览次数:6854 次 标签: 无权处分 权利人追认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民提字第243号
【裁判要旨】根据《物权法》第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在无相反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应认定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名字”是该不动产的权利人,该权利人转让不动产系有权处分。
【裁判规则】权利人以多种方式对无权处分行为人代其转让资产的行为进行了追认,其应当对行为人的行为承担责任——对于行为人的无权处分行为,权利人以多种方式对行为人代其转让资产的行为进行了追认(收取转让款、发出通知、提起诉讼等方式进行追认),权利人应当对行为人的民事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文章摘要2:

【解读】本案对《合同法》第51条规定的“经权利人追认”的认定提供参考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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