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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民二终字第38号

更新时间:2023-01-26   浏览次数:6853 次 标签: 企业兼并 债务减免 公平原则 免除担保责任 企业改制 历史债务 主合同解除 担保效力 企业改制 企业兼并 优惠政策 合同效力

文章摘要:

——《兼并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禁止规定,该协议有效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民二终字第38号
【裁判要旨】企业兼并过程中,债权银行在政府同意兼并的批复下达后又对债务减免优惠政策反悔,属于兼并协议生效后的履行问题,不能因此得出兼并协议不生效的结论。
【裁判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规定:“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企业兼并过程中,兼并方对被兼并方的历史债务与债权银行签订担保协议,在兼并协议依法解除的情况下,应依公平原则免除兼并方的担保责任。

文章摘要2:

【解读】优惠政策未得到实施属于兼并协议履行中的问题,与兼并协议是否生效没有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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