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上次编辑的词条“”还未发布,赶快去处理吧! ×
讼也  > 所属分类  >  民商经典案例   

(2005)香民二初字第1577号;(2006)珠中法民二终字第121号

更新时间:2023-07-04   浏览次数:3310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公司派生分立中违约之诉的当事人资格
【裁判要旨】在公司分立中,签订与公司分立有关的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为公司原股东和分立后的新股东,如股东在履行公司分立合同时存在违约行为,股东之间因此产生纠纷而诉诸法院,在公司成功分立后,根据对设立中公司行为性质之分析,遵循股东资本所有权和法人财产权相分离之原则,应确定分立后的公司为适格的诉讼当事人,而不能机械地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将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股东认定为案件的当事人。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股东以个人名义提起违约之诉属主体不适格,应依法驳回其起诉。
【案号】(2005)香民二初字第1577号;(2006)珠中法民二终字第121号

文章摘要2:

目录

标签

暂无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