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冀民三初字第2-1号;(2007)民四终字第15号
更新时间:2023-08-22 浏览次数:2490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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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摘要:
——仅约定适用《国际商会仲裁规则》,没有约定仲裁机构,该仲裁条款无效
【提示】仅约定仲裁规则未约定仲裁机构,仲裁条款无效。
【裁判要旨】在认定仲裁条款效力的准据法是中国法的情况下,如果当事人在仲裁条款中仅约定了仲裁规则,并没有明确约定仲裁机构,而且根据该约定的仲裁规则不能推导出唯一的仲裁机构,该仲裁条款应当被认定无效,案件纠纷即不能通过仲裁解决,人民法院对案件享有管辖权。
【裁判规则】依我国《仲裁法》,当事人在仲裁条款中仅约定了仲裁规则,并未明确约定仲裁机构,且根据该约定的仲裁规则不能推导出唯一的仲裁机构,该仲裁条款应认定无效。
【案号】(2006)冀民三初字第2-1号;(2007)民四终字第15号
【提示】仅约定仲裁规则未约定仲裁机构,仲裁条款无效。
【裁判要旨】在认定仲裁条款效力的准据法是中国法的情况下,如果当事人在仲裁条款中仅约定了仲裁规则,并没有明确约定仲裁机构,而且根据该约定的仲裁规则不能推导出唯一的仲裁机构,该仲裁条款应当被认定无效,案件纠纷即不能通过仲裁解决,人民法院对案件享有管辖权。
【裁判规则】依我国《仲裁法》,当事人在仲裁条款中仅约定了仲裁规则,并未明确约定仲裁机构,且根据该约定的仲裁规则不能推导出唯一的仲裁机构,该仲裁条款应认定无效。
【案号】(2006)冀民三初字第2-1号;(2007)民四终字第1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