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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2)宁民提字第34号

更新时间:2023-07-02   浏览次数:3282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2)宁民提字第34号
【提示】债务人在借款前将财产赠与他人,此时债权人尚未取得债权,不能认定该赠与行为损害了债权人的债权,不符合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条件,债权人不能要求撤销债务人在借款前的赠与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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