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锡民三仲字第1号裁定书
更新时间:2019-06-09 浏览次数:3442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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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适用国际商会规则在我国上海由国际商会仲裁院作出的裁决,根据《1958年纽约公约》规定应视为非内国裁决。因该涉外仲裁裁决依据的仲裁条款已被我国法院认定无效,申请人再向我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应予驳回。
【裁定书字号】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锡民三仲字第1号裁定书
【裁定书字号】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锡民三仲字第1号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