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民认字20号
更新时间:2019-06-09 浏览次数:4198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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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书字号】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民认字20号
【裁判要旨】我国大陆地区法院对于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经审查发现不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第9条所列情形的,应裁定认可其效力。
【裁判意见】如不动产系争议原因但非诉讼标的,非专属管辖——不动产纠纷诉讼标的是不动产。如当事人双方间的争议虽系因委托经营不动产引发,但实际属于金钱借贷纠纷,不涉及不动产的,不受《民事诉讼法》关于不动产专属管辖的规定的限制。
【裁判要旨】我国大陆地区法院对于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经审查发现不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第9条所列情形的,应裁定认可其效力。
【裁判意见】如不动产系争议原因但非诉讼标的,非专属管辖——不动产纠纷诉讼标的是不动产。如当事人双方间的争议虽系因委托经营不动产引发,但实际属于金钱借贷纠纷,不涉及不动产的,不受《民事诉讼法》关于不动产专属管辖的规定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