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崇民一初字第1478号;(2005)锡民终字第213号;(2007)锡民再终字第17号
文章摘要:
——多退赃的共同犯罪人能否提起民事诉讼向其他共犯追偿
【裁判要旨】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条的规定,刑事诉讼中共同犯罪人被检察机关责令退赃后,就退赃数额发生的追偿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
【裁判意见】刑事案件共犯因退赃不均发生的纠纷不属于民事诉讼受理的范围——犯罪分子为减轻罪责而共同退赃,双方因退赃不均而产生的纠纷(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属于民事诉讼受理的范围。
①对于检察机关追回赃款后,法律并未赋予共同犯罪中退赃多的人可向退赃少的人追偿的权利,也未规定因退赃数额存在差异而在共同犯罪人之间形成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②《民法通则》明确规定连带责任清偿后的追偿必须是依照法律的规定、当事人的约定追偿。
【案号】(2004)崇民一初字第1478号;二审:(2005)锡民终字第213号;再审:(2007)锡民再终字第17号
【裁判要旨】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条的规定,刑事诉讼中共同犯罪人被检察机关责令退赃后,就退赃数额发生的追偿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
【裁判意见】刑事案件共犯因退赃不均发生的纠纷不属于民事诉讼受理的范围——犯罪分子为减轻罪责而共同退赃,双方因退赃不均而产生的纠纷(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属于民事诉讼受理的范围。
①对于检察机关追回赃款后,法律并未赋予共同犯罪中退赃多的人可向退赃少的人追偿的权利,也未规定因退赃数额存在差异而在共同犯罪人之间形成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②《民法通则》明确规定连带责任清偿后的追偿必须是依照法律的规定、当事人的约定追偿。
【案号】(2004)崇民一初字第1478号;二审:(2005)锡民终字第213号;再审:(2007)锡民再终字第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