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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6)民二终字第170号

更新时间:2023-01-16   浏览次数:7586 次 标签: 担保管辖 保证 主合同 从合同

文章摘要:

——主合同和担保合同纠纷管辖法院的确定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6)民二终字第170号
【裁判要旨】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应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合同发生纠纷,债权人向担保人主张权利的,应当由担保人住所地的法院管辖。如果债权人只起诉连带责任保证人的,应当由保证人住所地法院进行管辖。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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