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2001)水民初字第1261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乌民终字第641号
更新时间:2023-07-02 浏览次数:2828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裁判要旨】债务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通过以物抵债协议而转移财产所有权的行为,仍属于废罢诉权的行使对象。
【判决书字号】一审判决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2001)水民初字第1261号;二审判决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乌民终字第641号
【判决书字号】一审判决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2001)水民初字第1261号;二审判决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乌民终字第6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