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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海口市振东区人民法院(2000)振经初字第240号;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海中法经终字第71号

更新时间:2023-07-01   浏览次数:2713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裁判要旨】债权人不能证实其对他人享有合法而明确的债权前提下,虽然该他人有怠于行使到期债权的事实,债权人亦无权以该他人名义行使代位权。
【裁定书字号】一审裁定书:海南省海口市振东区人民法院(2000)振经初字第240号;二审裁定书: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海中法经终字第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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