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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穗中法经民二重字第2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4)粤高法民二终字第376号

更新时间:2023-07-01   浏览次数:2533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裁判要旨】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时,被代位的“到期债权”即使未经生效裁判确认,债权人仍可提起代位权诉讼。被代位债权是否已经生效裁判确认,并非债权人提起代位权之诉的前置条件。
【判决书字号】一审判决书: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穗中法经民二重字第2号;二审判决书: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4)粤高法民二终字第3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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