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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2)沪二中民四(商)初字第57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03)沪高民二(商)终字第109号

更新时间:2023-06-10   浏览次数:5983 次 标签: 反诉 诉讼抵销 代位权诉讼 抵销权 债务抵销

文章摘要:

(抵销)
【裁判要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经债权人申请向次债务人采取的财产保全不能限制次债务人对债务人主张抵销和对债权人主张抗辩的权利。
【裁判意见】
①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是否可以行使抵销权并以此对抗主债权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八条的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次债务人享有的抗辩权包括:权利不发生或消灭之抗辩、债权未到期或抵销的抗辩、保证人的先诉抗辩、同时履行抗辩、债务免除的抗辩、权利瑕疵的抗辩等等。因此,次债务人可以以其与债务人的债权债务已抵销的抗辩理由对抗债权人行使代位权。
②抵销是否需要反诉——要成立反诉,所提出的请求应当是能够在“单纯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之外还增加某种利益。如果被告在进行防御时提出一项“请求”,在这一请求得到接受之后,并不能在驳回对方的诉讼请求之外增加任何利益,那么被告所提出的这种请求仍然是一种实体上的防御而不是反诉;仅仅是使原告的诉讼请求被驳回则是这种防御的明显体现,不论被告以何种方式进行防御,都是如此。也就是说,反诉要求被告在诉讼中不只限制在防御上,而且也可以转而进攻并可以从他这一方在已诉讼的程序框架内对原告提起诉。而单纯的抵销主张并非进攻,只是一种防御手段,它并不能在驳回对方的诉讼请求之外增加某种利益,抵销本身也不能引起诉讼程序,所以抵销不构成反诉。本案次债务人只辩称主债务人对其已不享有债权,并没有主张超过部分的款项,因此无需反诉。
【判决书字号】一审判决书: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2)沪二中民四(商)初字第57号;二审判决书: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03)沪高民二(商)终字第109号

文章摘要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