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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民二终字第191号

更新时间:2019-06-27   浏览次数:5876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民二终字第191号
【裁判要旨】储蓄机构的负责人,为了增加单位存款额,从事非法高息揽存行为定性为职务行为——银行负责人高息揽存构成犯罪不免除银行民事责任。
【裁判规则】生效刑事判决和裁定确认和使用的证据材料包括犯罪嫌疑人口供,与其他证据相互结合,能形成完整证据链的,可作为另案民事案件认定事实的证据材料。
【裁判意见】贷款人收取第三人归还的对借款人的欠款,客观上使得借款人对金融机构的逾期贷款结清,不属于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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