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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衡民三初字第12号;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冀民二终字第11号

更新时间:2023-07-01   浏览次数:4858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缔约过失责任的认定
【裁判要点】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由于缔约当事人之一方未履行向第三人承诺的义务,导致与第三人的合同不能成立,未履行承诺的当事人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裁判要旨】当事人在一审判决之后、对方仍有异议的情况下,二审提供的补充证据,属于对某一特定事实的补强,不受举证期限的限制。
【裁判意见】缔约过失责任的范围特殊情况下或涉及第三人。
【案件索引】一审: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衡民三初字第12号(2012年9月26日);二审: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冀民二终字第11号(2013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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