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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苏民终字第0193号

更新时间:2016-03-17   浏览次数:2697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苏民终字第0193号
【裁判摘要】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出借人仅依据金融机构划款凭证提起诉讼,借款人辩称划款系出借人偿还双方以前的借款并就此提供了相应证据的,出借人应就借款关系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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