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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民四终字第12号

更新时间:2019-10-16   浏览次数:8275 次 标签: 对外担保 涉外担保 批准 登记 外商独资企业 合同效力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民四终字第12号
【提示】外商独资企业对外担保未经登记应认定无效。
【裁判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项明确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对外担保的,对外担保合同无效。根据《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外商独资企业提供的对外担保虽然不需要逐笔审批,但仍然需要进行登记,故在审理涉及外商独资企业作为担保人提供的对外担保合同纠纷时,仍应对其提供的对外担保是否在外汇管理机关登记进行审查,未登记的应认定无效。

文章摘要2:

【摘要】上海高院关于“景轩公司在贷款代偿催收函回函上的确认应视为对抵押担保责任范围的确认。故景轩公司在本案中应承担的抵押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即违约利息)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即万轩置业所欠的贷款本金港币118 354 000元及相应利息和上述律师费损失”的意见亦是正确的,根据担保法的相关规定,景轩公司应当对万轩置业所欠主债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