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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推纪要:同一租赁合同项下分期支付的租金应如何计算诉讼时效

更新时间:2020-02-19   浏览次数:6364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庭推纪要】同一租赁合同项下分期支付的租金应如何计算诉讼时效——秦皇岛华侨大酒店与秦皇岛市海港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租赁合同纠纷案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民提字第304号
【裁判要旨】对于约定了分期缴纳租金的租赁合同,各期租金的诉讼时效应分别计算还是一并计算向来存在争议。在同一租赁合同下,虽然各期租金的支付具有一定的独立性,但该独立性不足以否认租金债务的整体性。若从每一期租金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分别计算诉讼时效,则不仅割裂同一合同的整体性,而且将导致债权人因担心其债权超过诉讼时效而频繁地主张权利,动摇双方之间的互信,不利于保护债权人,更将背离诉讼时效制度的价值目标。因此在租赁合同持续履行的前提下,各期租金的诉讼时效可一并计算,只要债权人提起诉讼时尚未超过最后一期租金的诉讼时效即可。

文章摘要2:

【摘要1】 关于《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第五条,审判长联席会一致意见认为,从司法解释规定的本意出发作出解释,该规定所指的“同一债务”不包括租金、水电费等持续发生的定期金债务,即不适用于本案分期支付租金的情形。
【摘要2】综上,我国现行立法和司法解释对于同一租赁合同项下分期支付的租金应如何计算诉讼时效的问题并未作出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通过个案的裁判确立了自最后一期租金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的规则,作为今后各级法院处理类似案件的参考,以期做到司法裁判尺度的相对一致,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制度。
【解读】《民法总则》第189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所谓“同一债务”,“是指该债务在合同订立之时即已经确定,债权的内容和范围不随着时间的经过而变化,受到时间因素影响的只是履行方式”。典型情况是约定分期偿还的借款之债、分期(批)交货的买卖之债或者是侵权损坏赔偿协议中约定加害人分期向受害人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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