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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1997)民终字第1号

更新时间:2023-06-22   浏览次数:3844 次 标签: 土地使用权典型案例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1997)民终字第1号
裁判观点】合作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书》、《合作补充协议书》,是具有房地产合作开发内容的合同,但合作各方均不具有房地产开发经营资格,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合同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是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实为借贷,违反了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因此,双方签订的上述合同均为无效合同。对造成合同无效,双方均有过错,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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