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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变价,人民法院只能拍卖,不能未经拍卖而直接变卖

更新时间:2016-03-20   浏览次数:2595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要旨】法条执行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股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条第3款明确规定,必须进行拍卖。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致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复函》(2005年8月23日 〔2005〕执他字第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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