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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园民初字第1345号

更新时间:2016-03-21   浏览次数:4510 次 标签: 商品房典型案例

文章摘要:

【案号】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园民初字第1345号
【基本案情】原告户籍在广东深圳,2009年12月至苏州工作,2010年3月1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原告以91万元购买被告房屋1幢,支付定金2万元。2010年4月17日,国务院颁布《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规定:“对不能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者社会保险缴纳凭证的非本地居民暂停发放购买住房贷款”。原告不是苏州本地居民,且在苏州工作未满1年,导致原告无法取得住房贷款。原告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并返还2万元定金。法院认为,国务院通知客观上导致了房屋买卖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系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客观原因,原告可以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并要求被告返还定金。
【裁判观点】国务院通知客观上导致了房屋买卖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系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客观原因,原告可以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并要求被告返还订金。房地产政策的出台具有一定的可预见性和可应对性,因此不属于不可抗力。对于房地产新政的出台是否构成情势变更,应对看当事人是否有所预见。一是如果事先订入合同,且有合理理由表明当事人能够预见的,应对按照合同约定处理。二是如果事先没有订入合同,当事人能够预见的,不构成情势变更。三是如果事先没有订入合同,当事人对政策的出台或变化无法预见,导致交易基础丧失的,应当适用情势变更。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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