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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民二终字第41号

更新时间:2023-02-02   浏览次数:5596 次 标签: 抵押 抵押登记 瑕疵登记 迟延登记 违约责任 违约金 不告不理 违约金计算 确定数额

文章摘要:

——当时起诉时所主张的违约金虽注明了计算至起诉日的确定数额,不能视为其放弃了起诉日之后的违约金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民二终字第41号
【裁判要旨】当事人起诉时主张债务利息注明“利息暂计至某年某月某日”,该表述并未明确表示放弃对该截止日期后的违约金追偿,因债务人清偿债务前,违约状态持续存在,对债权人的不当侵害并未消除,故法院判决判项应在债务人清偿债务前的整个期间内连续计算违约金。
【裁判规则】迟延办理抵押登记违约金独立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当事人为金钱债务履行设定担保条款,并约定一方未履行办妥抵押登记手续应支付逾期办理违约金的,该违约金条款与迟延付款违约金并不重复,均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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