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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苏中民二终字第0520号

更新时间:2016-04-09   浏览次数:5907 次 标签: 担保从属性 反担保 违约金条款 保证责任范围

文章摘要:

【案号】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苏中民二终字第0520号
【裁判摘要】保证合同中另行约定的违约条款会导致保证人承担的责任超出主债务范围,违反保证债务的从属性原理,进而导致保证人最终无法向主债务人进行追偿;同时,债权人会因该条款而重复获利,违反公平原则。因此,保证合同另行约定的违约金条款约定认定为无效。
【提示】反担保合同约定如反担保人违约,应按担保人承担代偿金额的15%另行支付违约金无效。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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