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微信 佛山市南海区××五金冶炼厂与广州珠江××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再审案——当事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内容有争议时,应尊重当事人订立合同时的原意对合同进行解释 更新时间:2020-06-01 浏览次数:3852 次 标签: 约定不明确 意思表示 合同条款争议 文章摘要: 【法理提示】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当事人基于其实际的交易需要而签订合同,在特定的条件下会根据其需要作出特定的意思表示,只要其意思表示是真实的、不违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不存在欺诈与胁迫的情况,即应当予以尊重和保护。 文章摘要2: 目录 1法理提示 2裁判文书 3一、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的事实 4二、当事人一审起诉与答辩情况 5三、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的认定与判决 6四、当事人上诉与答辩情况 7五、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的认定与判决 8六、当事人申请再审情况 9七、最高人民法院再审的认定 上一篇: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民提字第153号 下一篇: 曹××1、胡××、曹××2、曹××3诉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