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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2008)民申字第301号民事裁定书

更新时间:2016-03-28   浏览次数:2412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08)民申字第301号民事裁定书
【提示】买卖双方未对交付的标的物共同封存样品,第三人对标的物提出质量问题及索赔后,由买方与第三人共同封存了质量问题的产品并进行了检验,但因无法证明确系卖方所交付的产品,由买方单方对标的物进行鉴定的结果不能作为索赔依据,因而认定卖方对质量瑕疵的产品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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