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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2009)澄民一初字第2012号;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法院(2009)锡民终字第1283号

更新时间:2024-01-14   浏览次数:3058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问题提示】持卡人在跨行atm取款被盗,遭受的损失应由发卡行赔偿,还是由提供atm机具行赔偿?
【要点提示】持卡人与发卡行之间属储蓄存款合同关系,与提供atm机具行之间属委托发起电子指令关系,发卡行与提供atm机具行之间属业务资金清理关系。由于提供atm机具行末能及时发现、制止不法分子的不法行为,致使持卡人所持银行卡信息被泄漏,所造成的损失应由有过错的银行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索引】一审: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2009)澄民一初字第2012号(2009年6月27日);二审: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法院(2009)锡民终字第1283号(2009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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