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继华以付款行未充分履行审核取款人身份证件义务致其财产损失为由诉中国建设银行石景山区支行储蓄合同纠纷案
更新时间:2016-04-03 浏览次数:3138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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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提示】
在异地通存通兑的情况下,开户行(发卡行)与付款行基于银行系统内部特约业务联合关系形成代理代办结算关系,付款行向存款人付款属于第三人代为履行付款义务,第三人不适当履行时,应当由合同相对方即开户行承担违约责任。
银行对取款人身份证件未充分履行审核义务造成储户财产损失的,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案件索引】
一审: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03]石民初字第1013号(2003年3月28日)
二审: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3]一中民终字第8199号(2003年6月6日)
在异地通存通兑的情况下,开户行(发卡行)与付款行基于银行系统内部特约业务联合关系形成代理代办结算关系,付款行向存款人付款属于第三人代为履行付款义务,第三人不适当履行时,应当由合同相对方即开户行承担违约责任。
银行对取款人身份证件未充分履行审核义务造成储户财产损失的,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案件索引】
一审: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03]石民初字第1013号(2003年3月28日)
二审: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3]一中民终字第8199号(2003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