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微信 侯××在存款人死亡后持存单诉百泉信用社应向其兑付存单本息案 更新时间:2023-06-24 浏览次数:1886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裁判要旨】存单所有人去世后,与其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的配偶持有存单取款的,在其他继承人同意的情况下,金融机构不得以婚姻不合法、诉讼时效等为由拒绝办理取款业务。 文章摘要2: 目录 1案情 2审判 3评析 4责任编辑按 上一篇: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2001)龙马民初字第1171号;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泸民一终字第595号 下一篇: 李名沁诉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安华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