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日娜因其存折挂失后被他人冒领诉工商银行乌兰察布盟分行、集宁市桥东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
更新时间:2016-04-04 浏览次数:2651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要点提示】储户向储蓄机构申请挂失,储蓄机构应按规定立即停止支付该储蓄存款,因储蓄机构没有立即停止支付而致储户存款被他人冒领,储蓄机构应负赔偿责任。
【裁判要旨】储蓄机构受理挂失后,必须立即停止该储蓄存款,受理挂失前该储蓄存款被他人支取的,储蓄机构不负赔偿责任。当事人申请挂失后被冒领的,作为储蓄机构必须举证自己在办理支取款过程中没有过错,否则推定其具有过错。
【案件索引】
一审:内蒙古自治区集宁市人民法院[2003]集民初字第329 号(2003年7月20日)
二审: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盟中级人民法院[2003]乌法民终字第200号(2003年10月27日)
【裁判要旨】储蓄机构受理挂失后,必须立即停止该储蓄存款,受理挂失前该储蓄存款被他人支取的,储蓄机构不负赔偿责任。当事人申请挂失后被冒领的,作为储蓄机构必须举证自己在办理支取款过程中没有过错,否则推定其具有过错。
【案件索引】
一审:内蒙古自治区集宁市人民法院[2003]集民初字第329 号(2003年7月20日)
二审: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盟中级人民法院[2003]乌法民终字第200号(2003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