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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应对以假身份证冒领存款担责——张某某与中国工商银行泰和县支行、德阳市城区支行、凯江支行储蓄存款合同案

更新时间:2023-07-05   浏览次数:3140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2005]吉中民三终字第210号
【裁判要旨】由于储户存折被调包,导致存款存入被调包的存折,存款被他人冒领,储户对此有一定过错,但银行违反《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和《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等规定,违规操作,对开户人和取款人提供的身份证件未尽审慎审查的义务,未能识别伪造的身份证件,开立虚假账户,导致大额储蓄存款被他人冒领,银行有明显的过错。法院应根据各方的过错程度,确定赔偿责任。
【裁判规则】识别申请开户人及大额现金取款人提供的身份证件真伪是银行的法定责任和义务。银行未识别出伪造的身份证件,致使他人冒领存款的,银行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案例】《金融机构应对假身份证冒领存款承担主责》,载《全国法院再审典型案例评注(下)》2011年第69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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