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柱德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恒福支行储蓄存款合同案
更新时间:2016-04-04 浏览次数:2817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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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柱德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恒福支行储蓄存款合同案(审慎义务)
【裁判要旨】银行系统不能识别伪造存折和疏于审核去取款人身份,同时储户未依约妥善保管秘密造成储户存款被他人冒领的,银行应承担主要过错责任。
【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06)云法民二初字第188号
二审判决书: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穗中法民二终字第76号
【裁判要旨】银行系统不能识别伪造存折和疏于审核去取款人身份,同时储户未依约妥善保管秘密造成储户存款被他人冒领的,银行应承担主要过错责任。
【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06)云法民二初字第188号
二审判决书: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穗中法民二终字第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