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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南京市服务事业公司诉吕萍、吕静林房产纠纷案的复函

更新时间:2016-04-05   浏览次数:1413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南京市服务事业公司诉吕萍、吕静林房产纠纷案的复函((88)民他字第41号 1988年12月17日)

文章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南京市服务事业公司诉吕萍、吕静林房产纠纷案的复函

((88)民他字第41号 1988年12月17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南京市服务事业公司诉吕萍、吕静林房产纠纷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第一种意见。请做好当事人的工作,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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