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01)新经初字第44号;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海中法经终字第115号
文章摘要:
【裁判要旨】当户用于借款的抵押动产在办理登记前,已由第三人购买,典当行不能证明当户与第三人恶意串通的,典当行不享有抵押权。
【裁判意见】动产抵押登记前已由他人购买不成立抵押权。
【判决书字号】一审判决书:海南省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01)新经初字第44号;二审判决书: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海中法经终字第115号
【裁判意见】动产抵押登记前已由他人购买不成立抵押权。
【判决书字号】一审判决书:海南省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01)新经初字第44号;二审判决书: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海中法经终字第115号